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山体内不得新设砂石场,已有的砂石场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砂石场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