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启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组织治理,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