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山体周边建设项目用地不得侵占山体保护边界线。

邻近山体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退让山体保护边界线距离20米以上,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其建筑形态、风貌色彩应当与山体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