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山体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