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一级保护山体内,除可以建设市政、交通、农业、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村民建住宅外,禁止其他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

村民确需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建房手续,其宅基地面积、住宅层高和面积等执行省规定的标准,风貌色彩与山体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