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山体保护边界线设置界桩、界碑,标明山体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禁止擅自移动界桩、界碑。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