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山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扩建既有建筑物;(二)在城市面山体新建、扩建坟墓或者新立墓碑;(三)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四)毁林开荒,擅自砍伐林木和移植古树名木;(五)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六)其他破坏山体和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