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山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建既有建筑物;

(二)在城市面山体新建、扩建坟墓或者新立墓碑;

(三)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四)毁林开荒,擅自砍伐林木和移植古树名木;

(五)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六)其他破坏山体和植被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