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山体实行分级保护,并根据山体区域位置、历史文化价值、生态功能、自然景观等特征,划分为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
一级保护山体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承载城市记忆的东山、太乙峰、文笔峰、架梁山等山体;
(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调节城市气候的石灰坡、笔架山、九拐坡、砚台山等山体;
(三)具有独特自然风貌,构成城市景观的狮子山、帽子坡、老鹰岩、七姊妹山等山体。
二级保护山体包括:
(一)具有生态防护功能,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黄泥董、烂泥垄、长岭坡、坞泥坳、垌坡、龙王坡等山体;
(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山体。
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