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城市绿化、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山水相依、风道通畅、预防灾害的要求编制山体保护规划。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未经论证、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规划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