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山体保护工作机制,解决山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等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山体保护工作,组织、引导居(村)民参与山体保护。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