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山体保护实行责任单位制度。山体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山体保护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山体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