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山体保护规划是山体保护管理的依据,其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修改山体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