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工程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