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1月29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邮政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条件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声明。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点;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将投标人先行垫资等其他要求作为评标中标条件。
提倡实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和工程量有项目重大遗漏或者计算差错的,在投标截止期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书面答复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不得以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监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在评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惩戒或者处罚的。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标底或者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已经查实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作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中标人,但是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中标。
有关行政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告。
中标人应当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更换投标文件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等不得要求、强制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者自行招标未备案的;
(二)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的;
(三)在招标文件之外向投标人附加其他条件的。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招标人,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项目开工报告。
(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逾期不履行有关核准手续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