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二)逾期不履行有关核准手续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