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国有资金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