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国有资金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