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