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对推荐的中标人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为五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