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招标代理机构伪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代理业务,停业整顿;因违规行为被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格证书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