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政府投资、政府融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