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三)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四)在评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惩戒或者处罚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