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宣布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对违规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者自行招标未备案的;

(二)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的;

(三)在招标文件之外向投标人附加其他条件的。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招标人,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项目开工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