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二条有效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资料费等应当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