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五条有效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需作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