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十三条有效招标人设定评标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标准应当突出技术、质量、履约能力、商务报价等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将投标人先行垫资等其他要求作为评标中标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