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有效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当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更换投标文件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等不得要求、强制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