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团体和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预防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提供基础性气象资料和咨询服务。
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应当根据其所属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生、发展规律;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城市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通信、文化和旅游、民政、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职责,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治理整改,消除隐患。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范围、确定流程以及防御措施管理可以按照国家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执行。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与传播预警信息;
(三)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演练;
(四)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五)建设并维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六)其他防御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隐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站等建设、维护、改造,疏通排水管网,加强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及时整治积水易涝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旱情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能源、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做好交通疏导、线路抢修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情况,做好危旧房屋的加固和人员转移,以及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实时监测的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能源、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可能发生暴雨(雪)等重大气象灾害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作、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城市环境气象、地质灾害、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预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一)标明危险区域并公告;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组织疏散、撤离;
(四)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道路、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五)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六)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七)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灾情、上报灾情信息,紧急调集救灾物资,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指导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因气象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有关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供给;
(三)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当开辟快捷运输通道,优先运送伤员和食品、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及时抢修被毁损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察受损建(构)筑物并开展安全评估,标注安全警示,保障供(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能源、通信部门应当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畅通,根据低温、大风、雷电、暴雨(雪)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破坏的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七)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农业、林业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农业、林业抗灾救灾工作,加强技术指导;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调度,及时修复损毁的水利设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相关救援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
(十)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区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十一)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及时做好景区景点的气象灾害防护,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其他部门和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五)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
(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