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