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通信、文化和旅游、民政、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职责,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