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团体和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