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