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