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