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