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建设、能源、通信、旅游、粮食、危险化学品、矿产、烟花爆竹等行业中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范围、确定流程以及防御措施管理可以按照国家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执行。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与传播预警信息;
(三)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演练;
(四)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五)建设并维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六)其他防御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隐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