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标明危险区域并公告;(二)实行交通管制;(三)组织疏散、撤离;(四)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道路、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五)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六)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七)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