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气象台站、移动监测设备开展灾情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发生发展趋势和评估结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