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