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五)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

(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