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排水(涝)、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站等建设、维护、改造,疏通排水管网,加强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及时整治积水易涝区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