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