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生、发展规律;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