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整合防灾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治理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