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