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大雾、霾的发生情况,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