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5月9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三)预算结构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预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财力的分配。
(一)依法编列款项的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开发区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的评价;对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转市政府研究落实。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一)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税收进度报表及其说明;
(二)半年报送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报表、市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说明。
预算调整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减收的应当有压缩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一)决算草案的合法性;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超收部分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及其效益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二)不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协助或者不配合调查、视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