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总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的评价;对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