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八条有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依法编列款项的预算收支表;(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三)开发区预算表及其说明;(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