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法编列款项的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开发区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