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机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二)不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协助或者不配合调查、视察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