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机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二)不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四)不协助或者不配合调查、视察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