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时,提出的议案、质询、询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